【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司法解释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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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于1月6日发布了关于适用<华人民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对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庭辩结束前选适用法律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条并没有对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范围做出特别规定。司法解释明确,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不予支持。同时规定,应当以明示的方式进行选择。
外就医超一年也不属经常居住地
该解释明确,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心的地方,人民法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派遣公等情形除外。
据介绍,将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时间起算点规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生或者变更终止时较为合理。一般而言,经常居所地将会与住所地重合。在外就医治疗被劳派遣在外工因公在外工作培训学等都不应属于在外经常居住,因此,司法解释针对这种情形规定了但书。
涉港澳案参照涉外案件处理
我法律没有对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过规定。司法实践,对于涉港澳台案件的审理,虽然人民法一直比照涉外案件处理,但仍需要通过在司法解释做出原则性规定,为法官处理涉港澳台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供可供援引的依据,此前涉台案件已单独制定司法解释。